原告张*与被告武汉仲伸******劳动争议(以下简称仲伸机械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仲伸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与仲伸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解除张*与仲伸机械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3.仲伸机械公司向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57200元;4.仲伸机械公司向张*支付经济补偿15600元;5.仲伸机械公司向张*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工资165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张*入职仲伸机械公司担任操作工。仲伸机械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与张*签订劳动合同。自2021年2月开始,仲伸机械公司让张*无薪休假,意欲变相辞退张*。2021年4月2日,张*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人仲裁字(2021)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