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子钢管、辅材租赁协议》,证明:①被告与第三人就“x***小区项目架子钢管、辅材租赁事宜签订合同。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2.付款明细表、借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承诺书、购销合同、出库单等,证明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或代为支付4938446元;3.民事裁定书、委托书、银行卡复印件、工资支付表、转账凭证、灭火器等材料发票、基坑网发票、通知单及照片、钢管扣件租赁费用及杨*林签字的清单等,证明第三人欠付蓝文君等人的工资共计252935元,被告已代为支付252935元(在此前2552号案件审理时,代付款为167485元,此后又代付84850元,目前代付款共计252935元)。被告代第三人购买灭火器等材料60327元、基坑网6500元、钢管扣件租赁费用27761.93元及第三人应将钢管扣件返还给被告;4.(2021)苏050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浙07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情况说明及邮寄单,证明:①原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已由苏州姑苏区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已通知被告协助执行。②被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向法院说明第三人在被告处已无款项可供执行;5.***小区脚手架提前或超期计算表,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小区项目建筑安装及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等,证明:①脚手架搭拆超期是由于第三人原因所致延期。②因第三人材料原因延期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延期交房损失,施工升降机、机械设备租赁的延期损失及人工工资损失等758530.518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2,三性有异议。该协议书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被告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已履行债权转...(本文书还有7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