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东宁市某************(下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赵*、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刘**在一审提出诉请成立的前提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法院以刘**与某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