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朱**及其哥朱*是朋友关系,之前帮被告朱**贷过款,并为其提供“过桥”资金。2021年8月,被告朱**在正阳县××镇银行有限公司的20万元贷款到期前,因其当时不在正阳且资金困难,于**原告联系,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过桥,并让其哥朱*帮忙代办还贷、续贷业务、代付过桥利息。原告因手头资金紧张,在征得原告岳父汪金朋的同意下,让原告儿子吕*伟通过其账户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告账户内转账20万元。转款当日中午,原告给被告电话联系催其尽快办理续贷手续以便还款,但当晚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其妻不同意续贷,年底再还钱,这真是典型的“过河拆桥”(原告存有当天的电话记录和录音)。之后被告一直推脱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识原告,原、...(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