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莲花县宏*******(以下简称宏运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程**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仅凭王**签字的结算清单判决宏运公司给付30325元维修费,证据不足。第一,从宏运公司以往修理费的支付记录看,程**修理车辆时会制作结算清单,结算单上有修理车辆的车牌号、维修项目、金额等内容,客户签字处有送修人的签名。宏运公司根据该结算清单付款后,程**会将该结算清单的红联交付给宏运公司。根据“结算清单”的定义,即由市场运营机构出具的结算凭证,以市场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为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资金结算的依据,程**关于该结算清单系付款凭证的陈述更具合理性。另外,既然程**在一审中陈述“岚山区伟琪汽配维修中心结算清单的红联仅系双方确认修理款项而非过付款项的凭证”,那么程**手中必然还持有这30325元修理费的结算清单的红联,如果程**提供不出,那么宏运公司关于结算清单红联作为付款凭证的主张就应当成立。第二,一审认定维修期间程**每月与宏运公司对账,既然双方每月对账,程**主张的2020年7月至11月修理费应分别提供记载车牌号、维修项目明细等内容的结算清单,而不是仅依据程**所述的王**签字确认的2020年7月至11月的修理费数额的结算清单红联。第三,王**一审陈述其在结算清单上的签字和手机号码是与程**...(本文书还有6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