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诉被告广东省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广东省水*******的委托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以总房款1393434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1日起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办妥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并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坐落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幢**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逾期每日按照伍拾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原告收楼后,被告迟迟没有为原告办妥房地产权证并交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合同约定延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标准过低,现请求调高。
被告广东省水*******辩称,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时间以及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小区尚未具...(本文书还有4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