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连**、翟**、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连**和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货款2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起止日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2019年11月20日发布1年期***.1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204000元(因2020年9月、10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经双方协商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台食用菌搅拌罐作价42000元抵顶所欠原告部分货款)。事实及理由:被告连**、翟**因经营地栽木耳所需,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分13次在原告处赊购麦麸子、豆饼粉,赊欠原告总货款340046元,原告按照被告连**、翟**指定收货地将货物送至东宁市××镇××村××处,二被告出具入库单13张,均由其工作人员胡*、郝*刚在相应处签署姓名。期间二被告陆续给付货款54046元,截止2020年8月1日尚欠原告货款246000元。被告连**、翟**因欠被告邹**锯末款,三被告于2020年8月1日签订菌包厂对外承包合同,被告邹**自愿作为新债务人加入案涉246000元债务关系中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邹**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给付20000元货款,于2021年8月31日给付20000元货款,合计给付40000元,截止2021年8月31日尚欠货款246000元。
被告连**辨称:连**与何**并不认识,从未联系也未赊购原告...(本文书还有6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