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龚**、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龚**、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12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将上海市云岭西路**号(以下简称“李家宅房屋”)东间1至**层建筑面积100平米的私房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承诺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如遇动迁,被告保证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独立产权房给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直至动迁结束,被告在动迁中获得三套房产,未兑现给原告其曾承诺的100平方米新房。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4月26日答应将原先承诺的新房作价350万元支付给原告,并承诺于2020年底付清。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龚**、张**共同辩称,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在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到期后未归还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起诉。200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构成以民间借贷为前提的让与担保。李家宅房屋的权利人为龚坤兴,于1995年去世,其与朱*秀共生育包括龚**在内的四个子女,龚**...(本文书还有5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