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孙*销赃后非法所得37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破坏电力设备,多次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本文书还有3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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