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担任景泰县**镇**村委会文书,在工作中获悉**镇**村经济合作社对公账户密码。2021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到景泰县**镇人民政府财务室,见财务室文件柜柜门开着,看管松懈,趁机...(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