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陶*(下称第一被告)、吴**(下称第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违约金等计156495.3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7月9日),并自2024年7月10日起以代偿款144436.21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3日,被告因个人消费需要向原告投保了被保险人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0元,保险费为495...(本文书还有2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