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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豫01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以合伙财产未经清算为由驳回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系法律适用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财产清算是合伙企业分割合伙企业产权的前提条件。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并未规定,合伙财产清算是个人合伙中合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个人合伙终止后,如双方不能自行清算,任何一方均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清算,不以双方已经自行完成清算为前提。原审将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的法律规定混用,法律适用错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原审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根据(2022)豫0185民初****号案件的案卷材料及本案相关...(本文书还有30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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