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乡居*******(以下简称乡居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案》及王*1的证人证言均指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中涉及的案外人杨*系乡居楼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非乡居楼公司所称“曾就职于乡居楼公司”。对此王**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杨*是乡居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乡居楼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的上诉请求,王**与乡居楼不存在劳动关系。乡居楼公司不参加法院诉讼。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07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