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合肥某机*******(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予以当庭宣判。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合肥某机*******立即支付原告肖**油料款34260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3433.61元(以3426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10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合肥某机*******承担。以上合计:356036.61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因承接了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铁路施工项目,于2021年5月21日起向原告肖**采购油料,原告肖**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