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冯**第三人喀什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冯*的债权请求权低于蔡*的物权期待权。1.冯*的权利基础来源于张某江与杨*玉、某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确认的债权。2016年3月24日,张某江将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冯*,2017年5月10日办理公证,冯*于2017年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权。而蔡*已于2012年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无法******的原因是开发手续不全。2.冯...(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