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恒业********(以下简称山西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远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恒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山东远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山东远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让山西恒业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依法应当撤销。山西恒业公司与山东远东公司签订的玻璃幕墙专业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山西恒业公司中标青海省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后负责工程项目投标、承揽的合作方第三人刘**(有合作协议可以证实)私自将该中标项目交由其配偶朱*实际施工建设。朱*在施工建设中以山西恒业公司的名义与山东远东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并利用其妻刘**的工作便利私自加盖了山西恒业公司的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本文书还有5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