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天公司辩称,其与凯鸿公司无委托关系,天天公司从未委托凯鸿公司进行进出口海运的代理,天天公司无凯鸿公司所主张的海运装箱等业务;天天公司未收到过凯鸿公司提供的发票;天天公司生产箱包的进出口代理均委托案外人上海孝欣和上海楠穆*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综上,请求驳回凯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秀公司辩称,嘉秀公司与天天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但两公司有不同的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独立财务,不应对天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嘉秀公司要求天天公司进行自查,未发现凯鸿公司所称代理关系和债务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凯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凯鸿公司为证明已完成货运代理委托事项和天天公司应付代理费用数额,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四票货物的提单、船公司和订舱代理证明、报关单、报关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委托书、货代费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状况查询记录、qq聊天记录及费用结算表、2012年凯鸿公司与案外人浙江新秀箱包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公司)签订的《进出口货物代理运输合同》、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号民...(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