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大石头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大石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大石头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石头村委会继续履行与李**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大石头村委会承担。诉讼过程中,李**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大石头村委会于1984年12月11日将本村的五十垧林地发包给了李**,并签订了《合同书》。在签订了《合同书》后,李**及时的到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双方签订完合同后,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022年5月18日,大石头村委会突然向李**下发了《解除合同告知书》,单方面要...(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