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襄阳市公************(以下简称檀溪派出所)、原审第三人王**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1、公安机关怠于调查取证,未向经过的车辆和行人调查取证,未还原冲突发生的真实经过,本案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檀溪派出所承担。2、王*派出所对王**面部所拍照片以及所作询问笔录,该两份能够证明王**受伤情况的关键证据缺失,王**鼻子是否受伤存疑。檀溪派出所和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未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刘*到场见证王**的伤情鉴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记载王**的病历过于简单,无治疗经过,且2022年8月3日拍片显示鼻骨骨折,72小时以后的2022年8月6日才到医院就诊,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3、现场事实应当以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为依据,一审...(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