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刘**、魏**、中国人民*****************(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人某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刘**,被告人某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1833.5元〔医疗费2200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60元/天×2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400元(130元/天×20天+120元/天×40天);误工费14839元(江西省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4517元/年÷12个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87394元(43697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7127元(刘*珠乙24587元/年×17年×10%÷3人=13933元+肖某春24587元/年×15年×10%÷3人=12294元+肖某乙24587元/年×7年×10%÷2人=8606元+肖某丙24587元/年×10年×10%÷2人=122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70元;鉴定费3200元〕,其中被告人某庚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0日19时23分许,原告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吉安县城振兴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振...(本文书还有6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