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利坤******与被告广*神枪*********、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利坤******(以下简称:利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广*神枪*********(以下简称:神枪手公司)、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神枪手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0日的租金及管理费521220元、2020年3月31日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的场地占用费及2019年12月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的电梯维护费10967.74元、垃圾费10967.74元、电费5910元、水*71.5元、公摊电费13161.29元、公摊水*12064.51元,并支付滞纳金(以逾期支付租赁费用及场地占用费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滞纳金);2.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神枪手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48200元;3.判令被告神枪手公司赔偿房屋恢复原状费用630000元;4.判令被告罗**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神枪手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签署《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租位于广*市天河区燕岭路**号**房(以下简称:**房)用作营业用房使用。合同主要内容:(一)双方按租赁物业现状租赁,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止;(二)租赁费用:第一租赁年度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为124100元,租赁期内每年在上年度基础上递增5%;(三)被告神枪手公司每月需支付电梯维护费850元、垃圾费850元及...(本文书还有7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