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李*、张*与被告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张*保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3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彭**系受害人张*保之母,原告李*系受害人张*保之配偶,原告张*系受害人张*保之子。2023年12月27日18时30分许,张*保驾驶手扶拖拉机载木柴,沿万和镇通村公路由山头村往新城街道方向行驶至新城居委会五组路段,与对向被告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张*保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侧翻至路外农田,事故发生后,被告齐**推行摩托车逃逸,张*保因被告齐**逃逸没有及时抢救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随县交警大队认定张*保与被告齐**负...(本文书还有3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