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鑫盛********(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被告中七建工********(以下简称中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1年8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中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鑫盛公司与中七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中七公司向鑫盛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696,881.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9,064元,并承担鑫盛公司聘请律师费用66,...(本文书还有11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