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荣信******(以下简称荣信公司)诉被告青海青铁********(以下简称青铁轨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荣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青铁轨道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0000元;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22年3月11日起自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业务合作单位,原告长期给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钢材,截止2021年3月10日,被告尚*原告货款108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款于2...(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