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东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广饶县东*******(以下简称东旭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东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东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地东营支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失经过两次鉴定,均是双方共同选取的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仍旧对第三次鉴定的结论予以采纳,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8月11日涉案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委托山东远东公估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此次评估机构并非上诉人单方选取,被上诉人对选取的公估公司未持异议,上诉人已经按照鉴定结论对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金额439265.04元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满意,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再次要求重新选取鉴定机构对涉案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后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取山东浩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财产损失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后做出《山浩价评字(2020)第****号评估报告书》,对山东远东公估有限公司未鉴定的部分做出补充鉴定,差异金额在扣除30%的免赔率后为59302.068元。但上诉...(本文书还有5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