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超过时效的程序问题及枉法裁判之说,西藏泰和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次德**向拉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购房款1231365元;3.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拉萨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1)拉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解除申请人德**与被申请人西藏泰和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裁决被申请人西藏泰和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德**返还购房款123136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圆整)。三、本案仲裁费18457元...(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