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迁宏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茂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宏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南京茂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京茂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宿迁宏某**与南京茂某**并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南京茂某**应支付给宿迁宏某**的工程款,从而无法确定南京茂某**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南京茂某**不能基于垫付行为向宿迁宏某**行使追偿权。建设工程领域中,由发包方代替承包方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不能基于垫付的行为均主张返还。现一审法院在尚未查清宿迁宏某**实际施工具体面积及...(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