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扬州昌建公司认可,截至目前,叶**的房屋一直处于租赁状态。
本院限扬州昌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因疫情或者双减因素导致其产生损失的证据,其未能提交。
二审争议焦点为:扬州昌建公司要求叶**减免3至6个月租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扬州昌建公司要求叶**减免3至6个月租金,缺乏依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