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阳县鸿*********(以下简称鸿图公司)诉被告潘**、潘*、第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县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潘**、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砂浆款18095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被告潘**和原告公司法人代表叶**联系,称其从第三人刘**处承包了××号楼,需要用抹灰砂浆和砌筑砂浆,并让给其合伙人潘*具体联系对接,结算。之后原告安排人员与潘*对接供料、对账、结算、催款。
根据双方供料单和付款凭证统计,自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接收两种砂浆共计379952元。被告通过潘*于2019年5月6日转账付29000元(当天实际转账50000元,另外21000元为罐子押金20000元,交入场费100...(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