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广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1136.1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446.48元;4.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5年11月2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原告2023年7月31日因为被告拖欠工资和未购买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8月18日,原告向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