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答辩称,案外人周*湖系上诉人公司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授权代表,对于付款结算,特别是以房抵债情况均得到了上诉人公司的认可。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可以认定周*湖取得了上诉人公司的授权代理。据此,周*湖代表上诉人向我方发出的工程审核单应视为上诉人公司的对账结算确认行为。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应向我方支付工程款71730.33元,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
赣州某某公司项目部答辩称,廖**是与江西某某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建设合同,没有与我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与我方没有关系。
廖**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2730.33元,逾期支付利息3619.97元(暂计至: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6月27日按年利率3.7%),共计:76350.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廖**(承包人)就星河庄苑项目的内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于201...(本文书还有2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