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第六条第7款(1)项*(2)项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2.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3.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预0595),由原告认购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七里河区崔家大滩片区兰州****幢**单元**号房屋,合同约定:1.购房总价1173865元,原告首付423865元,剩余75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付清。2.被告应当在2022年12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备案验收文件后交付房屋。3.被告自身原因造成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交付,则原告同意给予被告60日宽限期,合同继续履行,如宽限期届满至次日起按照原告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