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象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象城某某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未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2.象城某某公司未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物业费;物业费亦存在不公平计算及收费,且未开具发票,物业费收取不合法***小区存在环境卫生极差、安保形同虚设、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停电时长期不发电等现象,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象城某某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没有履行相关维修、...(本文书还有3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