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6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世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辰鲁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二、被告世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辰鲁公司补偿款315000元;三、驳回被告辰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辰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14日,一审法院对被告辰鲁公司就该案申请的强制执行立案。2020年3月9日一审法院向原告送达(2020)青2801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告世洁公司在原告处的收购款2466461元整,该裁定立即执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协助事项为:将被执行人被告世洁公司在原告处的收购款2466461元予以扣留、提取。所扣款项转至执行法院账户。2020年9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青2801执****号《限期付款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通知原告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