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高*向孟*清偿借款70000元、逾期利息40880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暂计算自2007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并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5日,高*因资金周*困难分两次向孟*借款,孟*向高*出借现金70000元。高*分两次向孟*出具载明“今借到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和“今借到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的借条两张。高*自2007年至2022年分多次以现金的方式还款9000元,2022年至今处于失联中。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