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1日15时许,社区志愿者即被害人许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4***小区门口参与疫情联防工作时,毛某某驾驶车辆欲***小区。许某某根据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向毛某某解***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并要求予以配合。毛某某随即电话告知***小区内的被告:凌*。
及其妻子吴*。被告:凌*。
及吴*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小区不满,纠缠、辱骂社区志***小区保安人员及其他围观人员,推搡许某某,致使纠纷不断升级。至15时30分许,被告:凌*。
趁许某某不备,将许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进行殴打,致使许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凌*。
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凌*。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卢**、郭**、徐某2、吴*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