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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共有纠纷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0)沪011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1日15时许,社区志愿者即被害人许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4***小区门口参与疫情联防工作时,毛某某驾驶车辆欲***小区。许某某根据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向毛某某解***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并要求予以配合。毛某某随即电话告知***小区内的被告:凌*。

    及其妻子吴*。被告:凌*。

    及吴*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小区不满,纠缠、辱骂社区志***小区保安人员及其他围观人员,推搡许某某,致使纠纷不断升级。至15时30分许,被告:凌*。

    趁许某某不备,将许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进行殴打,致使许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凌*。

    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凌*。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卢**、郭**、徐某2、吴*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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