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大新********(以下简称大新公司)与被告邹**、邹**、第三人宁夏鼎方***********(以下简称鼎方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告邹**及第三人鼎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第三人宁夏鼎方***********一案,追加二被告作为被执行人,二被告在未缴纳宁夏鼎方***********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鼎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鼎方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04执****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