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诉被告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艺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赖**返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该款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赖**于2021年5月17日向茅**借款,茅**经其指示,将16000元款项转账给案外人单**。2024年1月12日,茅**通过微信向赖**催讨借款,赖**对借款16000元予以认定,但借故拖延还款...(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