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司*辩称,邵*与朱*是同学,是她们俩处理的借款。我当时与朱*英是夫妻,还没有离婚,我没有拿到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借条原件两张、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两张,拟证明原告共向被告出借资金200000元,其中的10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前妻朱*。被告质证意见为:转账记录不知道;借条两张属实,都是其书写的,但没有收到钱。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12000元记录复印件一张,拟证明被告司*支付过利息。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来源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对账单,显示的转入对方户名为司*,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3、原告申请证人朱*出庭作证,拟证明因被告做生意需要用钱,让证人找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其三人都在场,两次借款都是原告在证人和被告的家里分别给了50...(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