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蔡**诉称,2021年5月10日,被告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了合同金额为3700000元,项目名称为:蓬船灌区工程西延段项目,地址在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折弓乡中台村。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合伙共同经营该工程项目,因原告具有丰富的经验及有效时间,故原告不投资、常驻现场管理,因被告曾**不具有现场管理经验,故不在现场,只负责垫资,因此双方约定了对该项目的收益分成比例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为2022年1月-2024年1月,这两年期间,原告常驻工地,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案涉项目,被告几乎未到过工地。2024年1月28日,原告跟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部工程量...(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