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世纪***********(以下简称世纪佳和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兴*********(以下简称兴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纪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泰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佳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宁市水井巷中央商务区《加固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471000元...(本文书还有9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