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陶**、徐*、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06666.22元;2、判令被告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1.8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lpr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4、被告徐*、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公司、原中锦公司)抚州移动生产调度中心幕墙及外立面装饰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抚州市迎宾大道)原由李*清负责施工,其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706666.22元。具体为:2018年9月14日,李*清先将上述工程的履约保证金706666.22元转入罗*账户,罗*又将该款转账至被告...(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