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以经营手机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11年10月12日被告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违约金10万元,借款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未约定利息。被告黄**将自有两辆汽车(粤b×××××号奥迪牌小汽车及粤b×××××号路虎牌越野车)质押给原告。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自愿将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所有资产作为借款的担保,两被告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原告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指定账户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黄**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合计1...(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