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耿**因诉国家知识***及一审第三人山西杏花**********(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申请再审称,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审判决均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认定“耿**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9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杏花村汾酒公司在先知名商标或者与杏花村汾酒公司具有历史关系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上述注册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经营使用需要,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原审判决仅依据耿**个体工商户身份以及注册多件商标为理由,选择性忽视注册的商标仅仅围绕民国时期晋裕汾酒公司的字号“晋裕”及“高粱穗”图形的构成元素,且核定商品类别限于白...(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