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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赣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魏**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的给付行为基础之上,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对自己的行为提供依据,这个也是理论界主流的观点,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明确了一方当事人为反驳一方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将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明显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受损方承担,特别是在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了被上诉人所谓不当得利相应的对价时,对“没有合法根据”的事实,更是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明确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向其转账35万元是为了偿还2017年合计金额为32万元的三笔借款,一审中,被上诉人仅将案涉35万元从上述三个合作项目的往来中排除,却不能对上诉人主张的32万元借款作否定性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否定该32万元为借款且不能证明该款是什么款,也不能证明该款为什么会支付给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在未对该32万元查明和定性的情况下,直接草率认定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35万元为不当得利,即直接认定35万元不是用于归还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32万元,还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结于上诉人,明显裁判错误若真要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主动支付的事实行为,不就可以认定该款系被上诉人自己认可应当归还的证据吗?退一步说,经过一审审理,上述32万元如果...(本文书还有73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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