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6年7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杨*、王*因与被上诉人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上诉人王*、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王*的上诉请求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虽然从事的是中介工作,但实际是房屋的出售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8万元,包括23万1x5储藏室。在办理完银行贷款后,被上诉人负责办理预交1x5储藏室款23万退款、储藏室的交付及房款差额14443元。由于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储藏室办理到上诉人名下,已交付的预付款23万元应退还...(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