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银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使用其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882.36元、借期利息664.48元、逾期利息0元(暂算至2022年4月26日,此后按年利率19.38%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7日,被告周*与原告宁波银行签订了《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并于2021年5月22日起三次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