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九江市浔*******。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魏**,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浔检刑诉【2023】163号。
指控事实。
1.2022年12月9日傍晚,被告人魏**伙同“哑某”(另案处理)在九江市浔阳区xx电竞网吧附近,见被害人孔*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4元)钥匙未拔,魏**骑上电动车带上“哑某”将电动车盗走。经销赃后,被告人魏**获得赃款130元。
2.2023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在浔阳区xx网吧,发现被害人欧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其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放在桌上充电,魏**就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将手机偷走。经销赃后,被告人魏**获得赃款180元。
3.202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魏**在浔阳区四码头信华广场附近,见被害人张某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3元)放在其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储物格里,魏**见...(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