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该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及张**所应承担的责任。经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证人吴*、王*、金某1、强*、解*、董某等人的证言,固成公司的税票情况,蚌埠市知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系固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无实际经...(本文书还有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