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张**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张**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并判令二被告返还钥匙,搬出房屋;2、判令二被告返还上述房屋的附属厂房及钥匙;3、请求二被告支付上述房屋及附属厂房占用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具体以评估意见为准);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张**原系亲家,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镇××社区××段五龙口××街××街××排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张**,转让费用16万元。《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与张**便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由于当时原告女儿与被告张**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方便原告将位于案涉房屋旁边的厂房也免费让二被告使用。但是张**至今都...(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